“科研工作十杰”是表彰科研工作积极性高、科研效果明显、在科研工作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的人员,是学校给予教职员工的科研单项类奖励的最高荣誉。“科研工作十杰”每两年面向全校评选一次,在同等条件下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。领导干部不参与此项评选。
第一条 指导思想
“科研工作十杰”本着公平、公开、公正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评选,评选以年度科研工作成效与考核为主要依据,兼顾教学与其他工作。
第二条 评审机构
校学术委员会
第三条 入选条件
(一)两年科研分处于所在部门前20%。
(二)两年中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,其中核心期刊以上1篇。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。
(三)有稳定的研究方向,有较强的科研意识与能力。在科研及其他工作中起到了带头、表率作用。
(四)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影响评选的因素存在。
第四条 评选办法及流程
(一)科研处下发评选“科研工作十杰”的通知。
(二)各部门依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。推荐人数不限,并填写《科研工作十杰推荐表》。
(三)科研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,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评审。
(四)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出10名校级“科研工作十杰”。
第五条 奖励
“科研工作十杰”获得者,奖励500元/人。并颁发“科研工作十杰”荣誉证书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原《“科研工作十杰”评选暂行办法》(湖铁院政[2007]22号)同时废止。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